(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綜合協調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及各專項建設規劃與區域規劃。研究提出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發展速度等目標和政策建議。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預測、監測和發展趨勢分析。研究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及時提出宏觀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
(四)承擔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調控,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負責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編制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銜接平衡重大項目投融資規劃。研究提出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名單及資金平衡計劃。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或轉報建設項目,負責建設項目投資概算審批或轉報。負責利用內資的宏觀管理和協調工作。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五)研究對內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的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協調鎮街處理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負責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六)研究能源發展的重大戰略、能源節約和新能源開發問題。按規定權限核準、審核能源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區域能源戰略合作。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定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廣清潔能源。負責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督管理。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物流業和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現代物流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以及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推動綠色發展。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計劃、政策,并協調實施,在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中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等有關工作。
(十)承擔區國動辦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擬訂全區公共資源交易政策,統籌指導協調全區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相關監督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全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資產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實施集中統一監管,按照法定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施直接監管。
(十二)負責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和貫徹執行。負責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制定調整權限范圍內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協調、引導已放開的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依法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負責貫徹執行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及相關監管制度。負責全區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絡建設工作,加強對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監測,跟蹤反饋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做好價格預測預警。研究市場價格變動對本區價格的影響度并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信息,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
(十三)負責對本區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辦理案件過程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涉案標的(包括刑事犯罪、行政處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進行價格認定。為各類市場主體價格行為的合法性、水平的合理性進行公正認定。提供關于價格政策、法規、市場行情、價格預測等咨詢,為政府價格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服務。
(十四)負責糧食儲備、軍糧供應、區級救災物資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