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開發培訓、流動調配等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貫徹實施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貫徹就業援助政策,牽頭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組織實施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組織實施緊缺優秀人才的引進工作,負責人才國際交流合作有關工作。負責專家、高層次人才服務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人員交流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六)綜合管理全區表彰獎勵工作,承辦上級表彰獎勵的評選推薦工作。配合相關部門承辦區政府干部任免事項。
(七)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離退休政策和工資統發審核工作。
(八)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落實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行政監督責任。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
(九)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貫徹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落實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人力社保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負責管轄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