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司法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大足區司法局
關于印發《大足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的通知
大足司發〔2020〕22號
各司法所、各調委會、相關科室:
現將《大足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大足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調動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員會、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司法局、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渝司發(2018)309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一案一卷、一案一補”原則。
(二)堅持分類補貼原則。
(三)堅持規范公開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補貼的案件為經大足區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登記的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包括派駐調解室)和人民調解員有效化解的矛盾糾紛案件。
第四條有效化解的矛盾糾紛案件是指糾紛基本情況清楚、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調解結果明確、檔案文書規范,且按《重慶法律服務網基層工作管理系統使用規范》錄入重慶法律服務網基層工作管理系統的人民調解案件。
第五條本辦法補貼對象為大足區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登記的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推選或聘任,并錄入重慶法律服務網基層工作管理系統的人民調解員。
公職人員等明令禁止兼職取酬的人員,不得領取人民調解案件補貼。
第六條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標準按照矛盾糾紛化解的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分為簡易糾紛、一般糾紛、復雜糾紛、重大疑難糾紛,并根據調解的規范化程度、案卷質量最終認定。
簡易糾紛:是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經調解及時兌現履行,不需要制作調解協議書的糾紛。
一般糾紛:是指事實清楚,但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較大,有給付內容,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糾紛。
復雜糾紛:是指權利義務關系不明,需要對糾紛事實進行多次調查取證,或涉案人數較多或涉案金額較大,社會影響較大的糾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復雜糾紛:
(1)人身損害賠償金額20000元以上的糾紛;涉案金額在100000元以上的糾紛;
(2)鎮街主要領導批示或相關部門轉交的在本地區有較大影響的糾紛;
(3)經區司法局研究認定為復雜案件的。
重大疑難糾紛:參與人數眾多、涉及范圍廣、調解周期長、社會穩定影響重大的,可能導致矛盾激化、群體性事件、越級上訪或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認定為復雜疑難糾紛:
(1)糾紛當事人涉及20人以上的重大群體性事件;或人身損害賠償金額在30萬以上的案件;重傷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案件。
(2)區級以上領導批示督辦的重大矛盾糾紛案件;
(3)經區司法局研究認定為重大疑難案件的。
復雜、重大疑難糾紛要及時上報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重大疑難案件結案后案件檔案材料需附帶信息或案例一并報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審核。
第七條集團糾紛:糾紛原因類似,兩個(含兩個)以上的當事人與同一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標的屬于同一種類的糾紛案件。
第八條調解案件卷宗材料要求。簡易糾紛只登記《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其他類糾紛均應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要求制作調解卷宗,各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每月調解的糾紛要制作臺賬,并定期上報轄區相關單位。
第九條調解達成書面協議案件,且按標準制作卷宗的案件按以下標準補貼:簡易案件補貼為20元/件;一般案件補貼為80元/件;復雜案件補貼為200元/件;重大疑難案件補貼為400元/件。集團糾紛60/件。
區重大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重調委)聘請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案件補貼根據當年調解經費情況按比例折算后發放。
第十條同一案件在一個申報期內反復發生,人民調解委員會(室)多次做化解工作的,仍按一件案件計算補貼。
多個調解委員會(室)聯合調解同一案件的,由制定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調解組織領取補貼。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案件申報
簡易、一般案件每季度申報一次,提交時間為該季度次月1-10日,復雜、重大疑難案件辦結后隨時申報。
鎮(街道)、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向轄區司法所申報案件補貼。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駐派出所調解室、駐法院調解室向區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申報案件補貼。
第十二條人民調解案件審核和發放
司法所初審,司法所對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報送的調解檔案及補貼等次、案件真實性、案件數量、案件質量進行初審,案件審查回訪率為100%。
復審,區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按照規定對申報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核,紀檢監察可隨機抽取報送的案件進行核查,凡發現有虛假案件的,退回全部案件檔案。
司法所負責制作《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經費發放表》,補貼金額發放前應在本轄區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公示期滿后方可發放補貼款項。
經審核后的卷宗,補貼由各司法所代為發放,發放時領款人必須在《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經費發放表》上簽字。
區重調委、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調解員的補貼直接在區司法局財務室領取,人民調解員補貼公示、發放、上報等程序同各司法所一致。
第十三條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工作監督
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負責對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區司法局還將定期組織督查科、辦公室、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對人民調解案件真實性、補貼發放等情況進行實地抽查或電話抽查,抽查率為20%,對發現的問題,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案件質量要求
1.使用司法部人民調解統一格式文書,填寫內容正確,字跡清楚,檔案整潔,裝訂有序。
2.調解協議書權利、義務具體,履行時間、地點、方式明確,簽名、捺印、印章規范,語言表述準確。
3.調解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實體內容合法。
4.對復雜、重大疑難案件,調委會在接到案件后,應第一時間將案情進行簡單梳理,形成書面材料報區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經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查備案后,方能作為復雜、重大疑難案件領取補貼。特殊情況可先電話報告,事后及時補報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檔案管理要求
已經補貼的調解案件檔案材料,司法所審查的案件由司法所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集中統一保管,專業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的檔案材料由其自行保管。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根據案件類型、協議內容和當事人實際情況等綜合確定卷宗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為短期(5年)、長期(10年)和永久三種。
第十六條紀律要求
1.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2.嚴禁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一案多報(含拆分案由)、案件重報、截留補貼款。凡是違反相關規定的,區司法局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審查、回訪工作應當是區司法局在編工作人員,結案審批各司法所長必須親自簽署意見、簽名并加蓋司法所公章。
4.嚴禁將群體性案件拆分上報,符合一般、復雜和重大疑難案件補貼標準的一律按要求進行審核發放,如發現違規套取人民調解案件專項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退回領取的經費,視情節輕重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局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