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鎮人民政府的黨建工作職責。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負責轄區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以及鎮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建工作;負責社區黨建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區域化黨建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養、選拔、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街道、社區黨風廉政建設相關工作;負責鎮人大相關工作;負責鎮武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工作。
(二)履行鎮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職責。負責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的管理工作,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制;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委托,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物業管理工作;配合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環境污染項目的治理;協同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施工單位依法施工,配合建設施工單位維護施工秩序。
(三)履行鎮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務工作職責。制定轄區社區建設發展計劃,不斷建立、完善社區各類公益性基礎設施,合理配置社區服務資源;培育和發展社區服務中介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和居民群眾積極參與社區建設;組織興辦社會福利和社區服務事業,做好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負責殯葬改革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居委會開展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其他工作;開展擁軍優屬、優撫安置、衛生保健、計劃生育及文化、體育、教育等工作;負責科學普及相關工作。
(四)履行鎮人民政府的服務經濟發展工作職責。負責綜合服務,全方位聯系服務負責的樓宇、企業和項目,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推動老舊樓宇改造和物管水平提升;負責政策宣傳落地,做好政策申報和業態調整;負責經濟運行監測,承擔樓宇經濟和部分規模以上企業統計工作;配合部門履行屬地協管職責,長效治理轄區樓宇周邊環境。
(五)履行鎮人民政府的社會治理工作職責。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居住的外來人員及其房屋出租戶進行綜合管理;負責預備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維護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指導和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履行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穩定工作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汛、防火、防震、搶險和防災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轄區單位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負責信訪穩定工作,及時化解各類矛盾。
(七)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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